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水库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人成某某、欧某某支付剩余租金63000元,并按时拆除水库中的设备。
2010年1月12日,乙方成某某、欧某某共同与甲方蓝山某电公司签订了《水库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水库,承包租金和管理费每年9000元整,承包期从2010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签订合同后,成某某、欧某某按约支付租金至2016年,之后再未支付租金,至承包期满未支付租金合计63000元,蓝山某电公司在催促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成某某、欧某某支付欠付租金6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成某某、欧某某与蓝山某水电公司签订的《某水库承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到期,成某某、欧某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有违诚信,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蓝山某水电公司请求成某某、欧某某支付剩余租金63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活动的重要原则,也是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基石。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是蓝山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护航营商环境的一典型案例,从尊崇契约精神和诚信理念出发,引导违约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