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1127刑更5号
罪犯蒋光红,男,1967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67010120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蒋家村10组。
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2022)湘1127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光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书生效后,2024年5月27日,罪犯蒋光红以患有严重肺癌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6月11日移送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医学鉴定医院永州市中心医院进行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永州市中心医院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永医鉴字(2024)第30号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3日出具(2024)永中法审字第22号技术审核意见书,审查意见:罪犯蒋光红,男,57岁,主要患有原发性支气管肺癌右下肺腺鳞癌cT4bN2M1cIVB期(肺内多发转移),目前非临床治愈期,根据湘司发(2021)15号附件1《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疗条件。经本院依法委托蓝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罪犯蒋光红进行调查评估,其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书面向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蒋光红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蒋光红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暂予监外执行医疗条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罪犯蒋光红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