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而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可靠保障。在第56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蓝山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庭审搬到楠市镇竹岭村,巡回审判一起涉滥伐林木罪案件,并邀请楠市镇各村护林员及周边村民旁听此次庭审。
2022年8月,被告人梁某生以1.6万元购买了李某明“砠背冲”山场的树木,并于2022年9月以李某明的名义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砍伐过程中被告人梁某生得知“砠背冲”山场隔壁是李某兵的山场,便以1万元购买了李某兵山场的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李某明“砠背冲”山场的树木一起砍伐。经鉴定,被告人梁某生在“砠背冲”山场伐区外砍伐商品林面积1.16公顷,代区采伐杉木立木、马尾松立木蓄积43立方米。
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梁某生案发后,主动到森林公安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梁某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庭审结束后,干警通过设立宣传展板,向群众发放法律宣传手册、以案释法等形式,围绕近年来蓝山法院审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滥伐林木、非法狩猎等典型案例进行以案说法,深入浅出地讲解了破坏生态环境将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结合《刑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解答群众提出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让村民真正理解了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蓝山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新模式,积极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等方式,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念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