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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蓝山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新型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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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康蕾  发布时间:2024-03-28 16:19:38 打印 字号: | |

3月27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对两起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的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1.被告人东、雷涛、雷犯贩卖毒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2023年10月14日,被告人雷联系上线涛共同出资(另案处理)处,以每个200元的价格购买14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返回家中后,被告人陈东、雷涛以单价为每个500元的价格贩卖5个烟弹给吸毒人员周某及其朋友用于吸食被告人东、雷涛每人获利1500元,被告人雷获利200元10月16日,三人又以相同方式、相同价格在袁处再次购买12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及其朋友用于吸食。被告人陈东、雷涛共获利2900元,被告人雷获利200元。周等人获得烟弹后在酒店吸食被民警当场查获,当场缴获未吸食的烟弹六个。

另查明,2022年3-4月期间,被告人陈东伙同雷锋(已判刑)、唐杰(另案处理)、杨安(另案处理)至广州市白云区工业园,由被告人陈东等人以偷拍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 6011条,由陈东负责向赵(已判刑)出售前述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623元。

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东、雷涛、雷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东、雷涛、雷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2.被告人黄威、封香、邹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2023年9月,被告人黄将购得的依托咪酯粉和烟油混合、分装制成电子烟用于吸食和贩卖,并将部分交给被告人封香吸食和贩卖,同时委托被告人邹丽联系销路。

10月8日被告人邹处拿货,以600元/个的价格3 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贩卖给某。 被告人黄威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封香从中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邹丽从中非法获利200元。

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威、封香、邹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共同向未成年人贩卖3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封香、邹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香拘役四个月丽拘役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催眠性静脉全麻药,不溶于水,呈白色粉末状,具有镇静催眠活性,医学上一般用于全身麻醉诱导。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的人常常会引发头昏、站立不稳、口齿不清、手发抖等情形。长期大剂量吸食会出现脾气暴躁易怒的情绪及思维、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甚至导致死亡。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抽了上头,卖了“上刑”。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正式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这也就意味着,自这一天起,非法滥用、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的,一律按照涉毒品违法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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