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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治报》——私营企业主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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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康蕾 晏斐斤  发布时间:2023-12-11 15:03:29 打印 字号: | |

9月20日,蓝山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祁陵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犯罪案。私营企业主黄某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黄某文通过签订租山协议,取得蓝山县祠堂圩镇某村山场集体林地的使用权。用以开办个人独资企业新星石灰场,黄某文为法定代表人。黄某文在经营石灰场期间,因市场因素及经营不善出现亏损。2009年至2012年、2019年至2022年将石灰场分别承包给黄某军和肖某斌。黄某文仅在2009年6月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复面积4.5亩,使用期限为两年。此外,黄某文在石灰场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长期开采建筑石料。至2020年7月,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先后对黄某文及承包人黄某军、肖某斌进行了7次行政处罚,因其占用并毁坏林地38.8亩,共计罚款36.16万元。2020年底,黄某文继续无证开采建筑石料。经鉴定,石灰场新增占用并毁坏一般商品林地面积29.94亩,多年累积补植复绿面积近40亩。案发后,黄某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25万元。

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黄某文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环境修复费用,积极补植复绿,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黄某文认罪悔罪态度,以被告人黄某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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