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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犊栓树后被绳缠绕死亡,物权所有人诉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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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晏斐斤 卢康蕾  发布时间:2023-10-10 17:25:08 打印 字号: | |

牛放养在自家牛场附近,

不小心踩踏了种植的红薯藤后,

被绳索捆绑致死,

双方责任究竟如何划分?

又该如何进行赔偿?

且看今日案例!

2022年8月27日,杨某某放养的牛不小心踩踏了蒋某某种植的红薯藤,随后,蒋某某用绳子将牛绑起来,致使牛死亡。后因赔偿协商未果,杨某某诉至蓝山县法院,要求蒋某某按照牛犊市场价赔偿损失共计为1375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7日上午8时,杨某某将自己的一头牛放养在自家牛场附近,因牛场与蒋某某种植红薯的田地距离较近,该头牛到蒋某某的田地上吃红薯藤,而此时,蒋某某正在田地里打药杀虫。为避免牛吃了打过农药的红薯藤后中毒,蒋某某欲将杨某某的牛赶走,未果后,蒋某某便用一根3~4米长的绳子将牛拴在树林中后离开。之后,蒋某某未去看护、未将此事告诉他人、未向村委会或公安机关报告。当日下午5时,杨某某出来找牛,与蒋某某到达拴牛的地点后发现,牛被绳子绞死在树林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蒋某某不知涉案牛犊是杨某某所有,在该牛多次来毁损自家田地上的农作物的情况下,明知其施放的杀虫剂具有毒性,蒋某某预见杀虫剂对牲畜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为了避免该牛毁损农作物以及吃了打过农药的红薯藤后会中毒,便把该牛拴至树林中,蒋某某的该行为并无过错,是对杨某某放养的牛的无因管理。但蒋某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在对涉案牛犊进行无因管理过程中,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导致该牛死亡的原因之一,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某作为涉案牛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其在放养该牛犊的过程中,长时间疏于管理,未尽到合理看管义务,也是导致该牛致死的原因之一,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对该牛犊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蒋某某与杨某某各承担50%的责任。

关于涉案牛犊的价值和重量的认定,因牛犊死亡后杨某某未申请对涉案牛犊作价值鉴定,所以法院按照庭审中双方认可的市场价和重量予以确定为9375元。

综上,法院判决蒋某某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4687.5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行为。通俗理解就是,没有管理义务而帮助别人管理的行为。本案中蒋某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进行,承担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种义务而损害本人利益的,必须向本人进行赔偿。但其在涉案牛犊无因管理过程中,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导致该牛死亡的原因之一,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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