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湘1127刑更5号
罪犯李石艳,女,2000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200010120069,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汇源瑶族乡湘兰芭蕉田组,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塔锋镇边贸路69号3楼。
2022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22)湘1127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1.撤销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刑初12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石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缓刑部分;2.被告人李石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2023年4月21日,罪犯李石艳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5月15日移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医学鉴定医院永州市中心医院进行诊断,永州市中心医院于2023年6月2日作出永医鉴字(2023)第021号(零)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宫内早孕。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出具(2023)永中法审字第22号技术审核意见书,审查意见:罪犯李石艳有宫内早孕,胚胎存活,符合湘司发[2021]15号《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第五条(二)所规定的情形。经本院依法委托蓝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罪犯李石艳社区影响评估,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书面向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同意对罪犯李石艳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李石艳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罪犯李石艳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