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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成网络犯罪帮凶,一女子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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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康蕾  发布时间:2023-07-13 17:46: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何某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名下的7张银行卡在一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帮助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并根据其上线的指示操作手机将非法资金转账到指定的账户。被告人何某香名下的7张银行卡帮助犯罪活动支付结算进账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为8087872.72元。其提供的银行卡涉及深圳市公安局立案的左某曦被诈骗案、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立案的綦某香被诈骗案两起案件。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香于2021年8月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退出非法所得700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808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某香的犯罪事实、悔罪认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多数网络犯罪活动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结算,为了规避风险,广大人民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及银行卡等涉及私人信息的物品。切莫贪图一时小利,出租、出售、出借身份证、银行卡,否则将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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