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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微笑服务”十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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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12 14:57:02 打印 字号: | |

1.服务理念。微笑服务,温暖你我;“小场所大服务、小窗口大作为

2.规范着装。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保持衣饰整洁、不留污渍,不得披衣、敞胸露怀、穿脱鞋、挽袖、卷裤腿及其它影响形象的行为。

3.场所设置。诉讼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及各功能室应保持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规范。

4.精神面貌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对办事群众笑脸相迎、态度和蔼、文明礼貌

5.文明用语。安全检查、诉讼引导、咨询解答、登记立案、诉调对接、信访接待等用语要规范得体,体现热情、周到、细致、专业要求。

6.服务态度。对办事群众热心、耐心,微笑服务,不得有生、冷、硬、横、推,“慵懒散慢拖”等行为。

7.接待要求。平等对待每一位办事群众,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得与其发生争执或不理不睬;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应耐心释明。

8.纪律作风。工作时间做到定岗、定人、定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或由非工作人员顶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9.工作考评。建立“微笑服务”考评机制,将“微笑服务”落实情况纳入干警及工作人员个人绩效考评内容。

10.实施时间。“微笑服务”十项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落实。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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