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债务纠纷引发的放火罪案件,被告人周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份,蒋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因共同到某赌场上放高利贷产生债务纠纷,后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打电话、发信息催蒋某某还钱,并发信息恐吓蒋某某的父母。多次催债未果,被告人周某某心生气愤,于2022年3月7日晚上,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两个蛇皮袋装的四桶汽油、两捆鞭炮、一把砍山刀、一把U型锁、打火机,来到蒋某某家租房的楼顶隐藏。3月8日凌晨6时许,蒋某某的女儿打开门准备上学的时候,被告人周某某冲进蒋某某家中,准备实施犯罪时,被蒋某某的父母发现后合力将被告人周某某制服,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携带汽油、鞭炮、打火机、刀等工具进入他人家中,着手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被及时发现后制服,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悔罪态度、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因素,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