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假烟案,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得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明知是假冒已注册的品牌香烟的情况下,多次从上线处购进中华、玉溪、芙蓉王等十几种假冒已注册的品牌香烟,利用互联网聊天平台进行非法销售,从中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商标管理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认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
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它不仅是不同商标或服务的外部识别标志,还承载着企业的信誉、文化等更深层次的内容。为了牟取知名注册商标所带来的“红利”不惜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而,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国家商标管理秩序的维护和营商环境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