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具有灵活简便、手续办理简单的优点,但也容易产生纠纷,当事人应当保存好相应的借贷证明,以免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自然人之间仅依据借条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
2019年1月7日,廖某向李某借到现金6000元人民币,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口头约定借期6个月。借款到期后,李某向廖某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廖某辩称,2019年1月7日确实向李某提出借钱6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李某没有给付现金,而是给付了一张银行卡,并告知密码。次日,廖某去银行柜台两次取钱,均显示密码错误,致廖某未能取得借款。而李某坚决肯定系借现金给廖某,没有给廖某银行卡和密码,也没有有丢失过银行卡,也没有告诉任何人向银行取钱的信息。
针对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前往银行调取李某所述取钱时间的交易痕迹及视频。据银行回执获悉,涉案银行卡于2019年1月8日有两次交易,两次输入密码错误致交易未成,另交易视频因保存时间限制未能获取。随后,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李某仍坚持未给付廖某银行卡及密码,也未遗失过银行卡,对自己去银行取钱的消息未透露给外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争议的焦点为李某是否实际交付了借款。首先,李某主张2019年1月7日廖某向其借到现金6000元,仅有借条,无其他证据证实。其次,廖某陈述2019年1月7日未收到借款现金, 而是收到李某给付的一张银行卡和密码,次日到银行两次取钱时,显示密码错误导致交易未完成,其陈述能够与调查取证的事实相符。且李某在两次庭审中,均肯定未将涉案银行卡信息透露给外人,也未遗失过银行卡。综上,廖某对涉案银行卡于2019年1月8日使用情况清楚明了,其抗辩主张成立。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法院认为李某与廖某之间不存在6000元的借贷关系,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一方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另一方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总而言之,出借人应当保留好相应的债权凭证,借款人应当保留好相应的收款、还款证明,以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