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据悉,2018年4月17日,被告蓝山某机械铸造公司向原告深圳某联动设备公司购买生产设备一套,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蓝山某机械铸造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尾款待原告交付生产设备后支付。原告交付生产设备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尾款,因此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蓝山某机械铸造公司提出,原告的生产设备不符合交付条件,至今未能投入生产,至此未支付尾款,并表示案后将起诉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同前往设备安置地查看、了解设备详细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投入生产,能否进行整改。随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的负责人系昔日好友,纠纷发生后,双方也未再联系,被告基于双方的情分未提起诉讼,原告也是不得已诉至法院。承办法官综合全案考虑,在查看设备现场后,分别与原告、被告单独交流,谈及了设备是否符合约定、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以及双方生产的利益最大化。随后,双方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至此双方握手言和,喜笑颜开。
蓝山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工作理念,认真对待人民群众交办的每一个案件,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该起纠纷顺利调解成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化解了矛盾,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和谐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