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力度,增强学校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做好普法宣传教育,5月28日上午,蓝山县人民法院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蓝山县职业中专学生100余人参加。
上午九时许,学生们旁听了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祁陵担任审判长,并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开庭审理。
2020年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20】8号《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湘资沅澧“四水”干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10年的常年禁捕,湘资沅澧“四水”支流的天然水域禁渔范围和时间,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尔后,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将蓝山县纳入无退捕任务的禁捕县。蓝山县人民政府发布蓝政函【2020】20号《关于全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的通告》,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蓝山县境内舜水河、俊水河、钟水河干流及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2021年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禁渔期间携带多功能便携式移动电源与逆变器一体机,在禁渔区蓝山县塔峰镇舜水河六七甲村河段非法电鱼,同日22时许被蓝山县公安局查获,同时从邓某某处扣押电鱼工具一套,野生鲫鱼等水产品4.89公斤。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派员出庭履行职务,认为邓某某非法电捕鱼的行为损害了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严重影响水体水质,危害水生态安全,要求邓某某承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鱼类当年产卵损失总计2677.56元,用于购置“四大家鱼”鱼苗,放流至舜水河塔下寺河段,并在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控辩双方均充分陈述表达了观点,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积极配合后续工作。法院在查明基本事实基础上,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进行了宣判。
观摩庭审后,学生们实地感受了审判法庭,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参观了诉讼服务中心、法警大队羁押室、诉讼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室等地。
法官后语: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流会导致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的繁衍和补充,同时破坏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影响水生态系统功能,危害水体生态安全,并造成水环境污染,因此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电捕鱼。作为新时代的青少年,要更加深刻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敢于与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做斗争,共同保护维护我们美丽的家园,让蓝山的天更蓝、水更绿、山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