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上午,蓝山县人民法院采用七人制合议庭,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陈祁陵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林地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4月20日,廖某友、廖某仁、廖某良三人出资成立蓝山县某采石场(普通合伙),租用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村、愁里村的“多婆岭”山场,进行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2017年以来,蓝山县某采石场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多婆岭山场挖山建场,进行石灰石开采、加工和销售,导致山场林地被毁,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到破坏。2020年7月24日,经蓝山县林业调查和规划设计队调查,蓝山县新圩镇某采石场在涵江村、砠里村多婆岭山场占用毁坏林地42.6亩,其中国家公益林42亩。
至今,被损坏的国家级公益林地未补植复绿,生态环境仍未得到修复。经委托双牌县聚农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造林作业设计,需进行林地修复面积42.6亩,工程总投资309417元。
公益诉讼人请求,蓝山县某采石场、廖某仁、廖某友、廖某良对被破坏的42.6亩林地补植复绿或者承担林地修复费用309417元,并在永州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均充分陈述表达了观点,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积极配合后续工作。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