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要求,蓝山县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为民办实事”活动,从最具体的工作入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
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2018年,被告黄某向原告黄某华借款200 000元,被告黄某在支付部分利息后,迟迟未归还本金,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
在向原、被告送达传票过程中,被告黄某电话打不通,邮寄传票也无人签收,在承办法官的多方问询下,联系上了被告黄某,通知其来领传票。但黄某消极应对,称自己在外地,拒绝来领取传票。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拒绝领传票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但公告送达时间跨度长,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决定前往黄某家中送达传票。此时黄某并不在家中,只有其妻子在家,经过书记员的多番解释,黄某妻子仍不愿签收传票。无奈之下,书记员只得将传票留置被告黄某家中。
之后,书记员再次前往黄某家中送达判决书。黄某妻子表示,无黄某的委托,不能签收判决书。书记员向她解释,作为黄某的妻子,无黄某的委托也可代替黄某签收,黄某妻子仍不愿签收,书记员无奈只得再次将判决书留置黄某家中。
对于送达工作,蓝山法院始终秉承灵活高效、司法为民的宗旨,无论是通过哪种送达方式,都将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耽误、不延迟,迅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