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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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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婷婷  发布时间:2021-04-30 09:53: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法院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5年8月18日,被告黄某、王某向原告欧某借款1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八个月内归还本金,并口头约定了每月2%的利息,但从2018年起,两被告再未支付任何本金和利息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皆借故推脱,拒不还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蓝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着重向原告释明了本案的利息问题,虽然2015年原告借款给被告时约定每月2%的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由于原告是2020年8月20日后起诉的,故利息问题应适用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现在原告诉请的利息是无法得到全部支持的。

原告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主动向承办法官和被告提出了自己的调解方案,承办法官也耐心细致地做了被告的工作。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劝说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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