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蓝山某某物业公司诉徐某、郑某、胡某某、詹某某四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据悉,2016年1月,原告蓝山某某物业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了蓝山某林场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并与建设方蓝山某林场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由原告负责小区物业管理,期限为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徐某、郑某、胡某某、詹某某作为蓝山某林场小区业主未缴纳物业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物业费。
开庭前,蓝山某林场的代表人得知纠纷后,主动与承办法官表示其愿意作为中间人,协商处理此事。了解到此情况后,法官认为,蓝山某林场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蓝山某林场的处理方式具有操作性,且有利于纠纷的和谐处理。
随后,承办法官召集原、被告及蓝山某林场三方汇聚一堂,表达了蓝山某林场愿意作为中间人处理的意图。被告方表示未与原告签订合同,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针对被告方提出的请求,承办法官当场采用《民法典》释法明理,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物业费。被告方在法官的普法下,明白了法律处理的方向,同意私下协商。原告也非常认同私下处理,当场提交了四份撤诉申请书。
该四起纠纷,在蓝山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得到了圆满的化解,帮助当事人减轻了诉累,化解了矛盾纠纷,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和谐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