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将法庭开进了看守所,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4年,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梁某、第三人赵某某合伙做生意,共同承包了水利建设项目,项目完成后由蓝山县某会计事务所进行清算,工程盈余由被告支付给其余两人,但会计事务所出具清算结果,被告拒不支付结算款,故原告依法向蓝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接受此案后,承办法官在了解该案详细情况时发现,该案的第三人赵某某因涉嫌犯罪目前正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决定前往看守所开庭审理此案。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到桂阳县看守所,得知如果要在看守所开庭,除了核酸检测报告等材料外,还需要桂阳县人民法院开具的提讯提解单,并由桂阳县人民法院安排法警提解在押人员。
为了保证庭审能顺利进行,承办法官、人民陪审员等一行人在开庭当日赶往郴州,在桂阳县人民法院的积极协助下,顺利在桂阳县看守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与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