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据了解,2019年6月9日,被告彭某持“C1”驾驶证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往南行驶至省道216蓝山县万年桥电站路段时,与对向由雷某持“C1”驾驶证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了原告王某1、王某2等搭乘人员、被告彭某受伤及雷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1及王某2系雷某小型普通车的搭乘人员。事故发生后,王某1在蓝山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72天,构成七级伤残;王某2在蓝山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1天。被告彭某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一直未就二原告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蓝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1、王某2各项损失。
庭审中,承办法官充分了解双方诉求,以双方当事人在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着手点,组织双方对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归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提出了调解建议。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明理释法,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在20日内向二原告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在调解协议达成后,某保险公司在履行期内向二原告支付该款,至此,一起将近两年的交通事故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