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宁夏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购买泵车2台,混凝土搅拌机10台,并约定付款方式。因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宁夏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给付宁夏某公司货款28万元,并需承担违约金54352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履行。为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质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蓝山县人民法院执行。
蓝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查封被执行人李某的房产和车辆,并远赴宁夏,找到李某的委托人王某,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送达委托人。通过执行法官不断释法明理,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申请执行人宁夏某公司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一部分违约金,李某给付申请执行人5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给付50000元,分10个月全部付清。该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