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邓某顺、蒋某定等八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邓某顺、蒋某定等八人十五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开庭审理现场
当庭宣判现场
据了解,2019年2月-6月,被告人邓某顺多次贩卖毒品给被告人蒋某定、刘某强、黄某奎、黄某、王某浓、张某俊等人用于贩卖或吸食。其中,被告人邓某顺涉案毒品约56.09克;被告人刘某强涉案毒品约5.58克;被告人蒋某定涉案毒品约2克;被告人黄某奎涉案毒品约1.83克;被告人 黄某涉案毒品约1.1克;被告人王某浓涉案毒品约0.4克;被告人张某俊涉案毒品约2.56克。被告人张某俊、熊某秀容留他人吸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顺、蒋某定、刘某强、黄某奎、黄某、王某浓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俊、熊某秀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邓某顺等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