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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收取毒资 蓝山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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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晏斐斤、黄长鹤  发布时间:2020-03-16 14:45:44 打印 字号: | |

法律严厉打击贩卖毒品,但还是有人因利心动,利用互联网便利贩卖毒品、收取毒资。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支付贩卖毒品的案件,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7年6月26日,吸毒人员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曾某某支付毒资150元,向其购买毒品冰毒0.6克。当月28日13时,王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300元,向其购买毒品冰毒1.2克。11月28日,吸毒人员胡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曾某付毒资1500元,向其购买毒品冰毒8小包(重量总计约2.7克)。2017年11月30日17时许,民警在吸毒人员胡某的面包车上搜查出冰毒疑似物7小包。经称重,该疑似物品净重2.37克。经司法鉴定,该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共计贩卖毒品冰毒约4.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有立功表现,且被告人曾某某当庭自愿表示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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