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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道】非法捕猎国家保护蛙类 蓝山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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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晏斐斤、黄长鹤  发布时间:2020-03-06 10:05: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对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头灯、网子等工具步行至蓝山县塔峰镇雷家岭村“隔河洞”附近农田,使用头灯照射的方式猎捕野生蛙类,同日22时30分许,被巡逻的蓝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张某某处扣押了头灯、网子等作案工具及猎捕的37只野生蛙类。

经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专家对张相达抓捕的37只蛙类进行鉴定,1只活体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一虎纹蛙,其余36只活体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分别为21只黑斑蛙活体和15只沼蛙活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本案的事实和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野生动物不能随便猎捕、杀害,要爱护大自然、保护生态,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下一步,蓝山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忠诚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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