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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日报】——蓝山法院集中审理5起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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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16 10:08:57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晏斐斤)7月22日,蓝山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5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

  今年6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高驾驶商务车,从祁阳县陆续搭载14名乘客到广州、东莞等地,对其中部分旅客收取每人200元的车费。途经长铺收费站时,被查获。

  今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勃持“C1D”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武冈市湾头桥镇等地搭载22名旅客前往广东、东莞等地,并约定送至目的地后收取280至300元车费。行驶至南风坳收费站时,被查获。

  今年7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邵阳市新宁县陆续搭载15名乘客到东莞、深圳等地,对其中的旅客收取每人200元的车费。途经长铺收费站时,被查获。

  今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新在未取得营运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二广高速蓝山服务区时,因其驾驶小型载客汽车的载客人数超过额定载客人数7人,被查获。

  被告人熊某红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二广高速蓝山服务区时,因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载客人数超过额定载客人数7人,被当场抓获。

  蓝山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刑罚。被告人陈某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刘某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谭某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熊某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熊某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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