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晏斐斤)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刘某、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庞某安排刘某驾驶其实际管理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陕西省某县某化工厂装载甲缩醛运往广东省清远市。10月16日17时许,刘某驾驶该车行驶至二广高速湖南段南风坳收费站时,被高速永州支队蓝山大队民警获查,发现该车运输的危险货物甲缩醛与该车道路运输证批准装载的货物(汽油,危化品三类)不相符,系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明知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仍然安排被告人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甲缩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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