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晏斐斤 谢裕江)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动车电瓶盗窃案件,被告人黄某多次盗窃电动车电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趁被害人孟某离开之际,将孟某电动三轮车上的8个电瓶盗走;同年5月4日至22日,黄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将5台电动车29个电瓶盗走,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1700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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