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雷丹 陈军辉)在生活中,经常有人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诈骗,甚至还有不法分子公然冒充他人,伪造他人身份证件,利用消费者购房迫切心理,以低价卖房为幌子,使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邓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5年6月至7月,邓某虚构事实,以自己是蓝山县湘源壹号住宅小区开发商股东的名义骗取廖某的信任,称拥有小区内部指标房,让廖某帮忙找买家购买小区内部低价房,并从中分红给廖某。廖某在虚构的事实下对外宣称手里有湘源壹号内部低价房源,并带受害人实地看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购房定金。邓某利用廖某先后骗取4名被害人购房定金共计人民币160000元。案发后,邓某一直在逃,2017年3月31日被蓝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案人廖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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