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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猎野生鸟类 两被告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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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晏斐斤、黄长鹤  发布时间:2019-06-12 14:50: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李某瑞、李某万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

  据悉,2018年9月2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某万驾驶其黑色女士摩托车搭乘被告人李某瑞至蓝山县浆洞瑶族乡水杉林村李某瑞家,饭后,李某瑞、李某万带上大灯、网、竹棍等工具步行至李某瑞家对面的“乔脚村尾”山场,采取灯光照射的方式,非法捕猎野生鸟类30只。30只野生鸟类中,9只活体己由蓝山县林业局森保站放生。21只死体经湖南野生动物专家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21只鸟类死体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万、李某瑞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上午、下午到蓝山县森林公安局毛俊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瑞、李某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野生鸟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瑞、李某万犯非法狩猎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瑞、李某万主动到蓝山县森林公安局毛俊派出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猎野生动物以及在任何时期捕猎国家保护动物均系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群众爱护环境、保护动物,不猎捕、经营、吃食野生动物,发现有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及时主动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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