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个鸡蛋吃不饱,一个臭名背到老”,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电动车电瓶盗窃案件,被告人黄某多次盗窃电动车电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看见被害人孟某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停在蓝山县电信局门前,便趁其离开之际将电动三轮车上的8个电瓶盗走;同年5月4日-22日,黄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将5台电动车29个电瓶盗走,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1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判处。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