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案例评析
“摸金校尉”夜盗古墓被判刑
分享到:
作者:晏斐斤、谢裕江  发布时间:2018-11-14 15:22: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蓝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葬刑事案件。被告人龙某辉、罗某德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龙某成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龙某辉、罗某德、龙某成伙同黄某、骆某兵(均另案处理)窜到蓝山县祠堂圩镇与宁远县冷水镇交界的山岭上,由被告人龙某辉、罗某德为主,被告人龙某成协助,盗掘一祠堂圩镇清代中晚期骆氏?公墓,盗得疑似清朝官员朝珠100颗、绿色珠子5颗、吸鸦片的烟枪1根、玉石状的烟嘴1个、红色珠子10颗等物品。

  经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被盗的古墓,属文物范畴,其葬制及相关追缴的文物体现了清晚期品官墓的葬俗葬制,是研究清代历史博物馆的重要史料,具有较高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辉、罗某德、龙某成等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但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辉、罗某德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龙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但有前科。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又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且被盗物品已追回,情节较轻,均可从轻判处。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的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龙某辉、罗某德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y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