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执行案件财产变现效率,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确定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时,应当按照当事人协商、询价、委托评估的顺序进行。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确定工作由执行局负责。当事人协商定价、询价定价、法院决定财产价格由执行局实施;委托评估由执行局移送司法技术部门实施。
第三条 执行局确定网络司法拍卖专员负责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确定相关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专员职责:
(一)收集并审核案件承办人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会同案件承办人发起询价;
(三)发起司法网络拍卖;
(四)负责对司法网络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案件承办人职责:
(一)在确定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处置权次日起三十日内启动标的物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确定程序;
(二)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
(三)会同网络司法拍卖专员发起询价;
(四)提请执行团队决定价格较低财产的价格;
(五)填写评估移送表,经执行局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移送司法技术部门;
(六)及时启动司法网络拍卖程序。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协商定价、询价定价、委托评估确定起拍价之前,案件承办人应准备下列书面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含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拟处置财产的查封、冻结文书、执行裁定书;
(三)拟处置财产的权属资料;
(四)拟处置财产《标的物现状调查表》(附后)。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协商一致的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起拍价:
(一)双方当事人书面提交协商一致的财产价格,并提出以该价格或该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价格为起拍价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交财产价格,双方当事人书面予以认可,且双方同意以该价格或以该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价格为起拍价的;
(三)双方当事人就起拍价达成一致意见,执行人员将协商情况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财产价格及其起拍价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已知的其他执行债权人和优先受偿权人。其他执行债权人和优先受偿权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承办人应根据案件及财产的具体情况选择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财产价格。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对车辆、设备、权属清晰无争议且经不动产管理行政机构登记的不动产等标的物的起拍价不能协商一致确定的,则可以由人民法院向标的物所在地的税务、发展改革委等单位进行询价。
承办人会同网络司法拍卖专员向标的物所在地税务、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咨询拟处置财产的价格。承办人收到询价回函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财产价格及其起拍价书面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到标的物现场进行张贴。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定价程序或定价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异议后十日内答复异议人,如异议人仍有异议,则按照委托评估的相关规定定价。
人民法院询价时,可以向接受询价的单位按件支付一定费用。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先期垫付,具体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与接受询价的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每件不超过2000元。
第八条 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能够判断财产价格且价格在两万元以内的,执行法院可以决定财产的价格。
依据本条确定起拍价的需在拍卖公告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财产价格:
(一)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
(二)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并且通过询价未能确定起拍价的;
(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委托评估的。
评估公司依法收取评估费用,委托评估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算、支付:
(一)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先行垫付部分费用,具体金额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每件不超过3000元;
(二)拍卖成交的。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为基准;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成交价为基准。以基准价为基数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委托评估费用,由执行部门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三)拍卖未成交的,按评估机构实际支出费用计算委托评估费。超出申请执行人垫付部分的,待案款执行到位后,由执行部门优先给付。
第十条 标的物上的权属瑕疵由案件承办人负责调查。承办人应对实际占有情况、装修、租赁及租金给付情况、相关税费负担等瑕疵情况进行调查,填写《标的物现状调查表》。在提交委托评估和发起拍卖时将《标的物现状调查表》一并移送。
标的物上的质量瑕疵由评估公司在勘验过程中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法院确认,经确认后的质量瑕疵作为评估公司合理确定评估价的考虑因素。
第十一条 标的物勘验和看样由执行局会同司法技术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承办人作出拍卖裁定,并将当事人协商一致询价、委托评估的结果提交合议庭合议,确定起拍价、保证金、加价幅度后,应在五日内将拍卖裁定书、起拍价、保证金、加价幅度以及拟处置财产的现状、瑕疵等资料交网络司法拍卖专员,网络司法拍卖专员在收到材料后五日内启动拍卖程序。
第十三条 其他
(一)如需中止、撤回询价、评估、拍卖的,承办人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相关单位或网络司法拍卖专员;
(二)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1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