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蓝山县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8-01-15 16:20:47 打印 字号: | |
  为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审判执行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建立科学合理、公正高效、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院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如下。

一、法官

(一)院长

   1、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1)作为承办法官独立办案,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全年办案数不少于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的5%;

  (2)参与审理案件,履行审判长职责;

  (3)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案件。

   2、依法履行下列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1)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执行中的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包括:审判人员及刑事案件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民事、行政诉讼中批准实施拘传,罚款,拘留及提前解除拘留,刑事诉讼中对被告采取撤销、变更强制措施,民事诉讼中延长审理或审查期限,执行程序中决定搜查被执行人住所或财产隐匿地、签发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公告、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

  (3)召集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4)召集和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5)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和评议结果:①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②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③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有可能发生冲突的;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组织指导本院全面或者专项审判工作;

  (7)组织研究与本院审判管理有关的重大问题,制定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管理制度,措施;

  (8)管理、监督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1、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1)作为承办法官独立办案,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全年办案数不少于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的20%;

  (2)参与审理案件,履行审判长职责;

  (3)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案件。

  2、依法履行下列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1)在宏观上指导专项审判工作;

  (2)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综合负责分管合议庭的审判管理工作;

  (4)召集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5)受院长委托,召集或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6)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和评议结果:①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②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③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有可能发生冲突的;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经院长依法委托的其他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

   1、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1)作为承办法官独立办案;入额的副处级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年办案数不少于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的30%,正科级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办案数不少于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的40%;

  (2)担任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理;

  (3)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案件。

  2、其他职责:

  (1)对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等理论或实务问题开展调研和指导;

  (2)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3)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4)讨论决定对本院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

  (5)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6)协助院长管理与审判有关的事务。

(四)庭长(含执行、审管办、研究室等具有审判职称的部门负责人)

  1、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1)作为承办法官独立办案;全年办案数不少于本部门员额法官平均办案数的50%;

  (2)担任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

庭长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案件。

  2、依法履行下列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1)发现本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可能引起再审的,按程序提请院长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和本院相关规定,对提请审核的审判过程中的相关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3)组织研究本部门审理的案件,统一裁判尺度;

  (4)对本部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为需要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审理的,提请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副院长决定;

  (5)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和评议结果:①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②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③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裁判有可能发生冲突的;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或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综合负责本庭(室)审判管理工作: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根据审判运行态势,采取优化内部流转程序的措施;定期对本庭审理的案件组织质量检查、审判质效讲评等;

  (7)根据需要调整本庭(室)各合议庭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确定本庭各合议庭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

  (8)组织对本庭(室)业务领域的调研和对下指导工作;

  (9)管理、监督与本庭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五)副庭长(含执行、审管办、研究室等具有审判职称的业务部门的副职)

  1、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1)作为承办法官独立办案;全年办案数不少于本部门入额法官平均办案数的70%;

  (2)担任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

  2、依法履行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协助庭长行使相关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六)审判长

  审判长除承担合议庭成员应当承担的审判职责外,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2、主持案件庭审和合议庭评议;

  3、指派审判辅助人员完成审判辅助工作;

  4、决定民事、行政案件书记员、法官助理、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

  5、对破坏法庭审理秩序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惩戒;

  6、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或者建议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审核并最后签发所在合议庭裁判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8、在本合议庭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的提请或自行按程序向院庭长报告以下案件审理情况和评议结果:①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②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③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裁判有可能发生冲突的;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

  9、其他与审判有关的职责;

审判长自已承办案件时,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六)承办法官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依法履行下列审判职责:

  1、审阅案件材料;

  2、拟定案件审理方案和庭审提纲;

  3、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4、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程序性事项审核后提出意见并提请合议庭评议;

  5、参加法庭审理并按庭审分工履行职责,或根据需要调查询问当事人;

  6、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合议庭评议;

  7、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先行提出处理意见,制作或指导法官助理起草审理报告,并提请合议庭评议;

  8、根据合议庭评议一致或多数意见制作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对承办案件裁判文书先行签署审查意见,担任审判长时,最后签署;

  9、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提请审判长向院庭长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和评议结果:①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②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③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裁判有可能发生冲突的;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承办法官为审判长的,自行按程序报告院庭长;

  10、指导督促书记员做好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和裁判文书上网等司法公开工作,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11、其他与审判有关的职责。

(八)合议庭审理中的其他法官

  合议庭中参与审理案件的其他法官依法履行下列审判职责:

  1、审阅案件材料;

  2、参加法庭审理并按庭审分工履行职责;

  3、参加合议庭评议,对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诉讼程序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

  4、核对并签署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5、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提请审判长向院庭长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和评议结果:①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②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③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裁判有可能发生冲突的;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6、其他与审判有关的职责。

二、审判辅助人员

(一)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在入额法官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做好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点、摘录证据等庭前准备工作;

  2、审查梳理需要处理的程序性事项;

  3、协助法官组织或受法官指派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4、协助法官组织或受法官指派主持庭前调解;

  5、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6、协助法官或受法官指派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7、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项中的业务性工作,如组织对相关材料的质证等;

  8、根据法官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案例及其他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9、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听取意见、回复询问、判后答疑等;

  10、草拟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11、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业务性工作。

(二)书记员

  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办理排期开庭、与当事人联系核实有关基本情况、填发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3、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项中的事务性工作;

  4、开庭时检查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5、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交换、庭审记录、调查询问调解、合议记录等 各项记录工作;

  6、复印、校对、装订、盖章、送达法律文书,对上网文书进行必要技术处理;

  7、开具诉讼费收据并交付当事人,办理退卷手续,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8、办理上诉移送手续及诉讼费的审核、查询和清退等工作;

  9、及时跟踪案件进展,在数字法院系统中录入立案、审理和执行相关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审判流程公开、庭审直播公开、裁判文书上网、执行信息公开等司法公开工作;

  10、完成本审判合议庭电子卷宗的录入工作;

  11、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执行员

  执行员根据执行法官的指令负责执行实施工作,包括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执行和财产保全、刑事案件裁判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等。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填写并送达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程序中有关法律文书;

  2、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找财产线索;

  3、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划拨等强制措施实施拘留、拘传、搜查等;

  4、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造具清单,就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强制执行情况等制作笔录;

  5、处分已查控财产,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执行标的或财产,或者转交给申请执行人;

  6、完成执行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清单所称法官指经过省法官遴选委员会通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本规定自本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2018年1月15日
责任编辑: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