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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中院在蓝山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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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璐  发布时间:2018-08-24 09:40:23 打印 字号: | |


   8月23日上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蓝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对黄某涉黑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2018年5月16日,蓝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黄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至2007年初,周某(已判刑)组织领导黄某等32名人员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追求经济利益,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地盘,炫耀势力,三年时间内,垄断了蓝山县大麻、紫良、大桥等地的木材市场。在垄断区域内,乱砍滥伐林木、任意压低木材收购价格、强迫群众贱卖林木、肆意打击其他木材经销商,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多次采取持械殴打、威胁、敲诈勒索、拦截扣押等方式垄断生意,并用自制步枪致人死亡。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蓝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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