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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何为“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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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璐、唐振平  发布时间:2018-08-22 09:05:21 打印 字号: | |

   执行不能指:法院已最大程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黑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不能执行的情况。执行不能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最终程序终结的案件。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这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成某、袁某彪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夏某等人借款450万元。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利息。2017年1月9日,蓝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条虽系成某、袁某彪(母子关系)所写,但借款用于家庭的经营生活,且发生在成某与袁某开、袁某彪与阮某婚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遂判决成某、袁某开、袁某彪、阮某偿还夏某等人借款本金450万元。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四被告均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原告遂向蓝山县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成某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并依法冻结,另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一辆报废摩托车,但因价值过小,不宜处置或分配,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14日,法院在蓝山县房产局查询到被执行人袁某开、成某名下共同所有住宅一栋。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随后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该房产于2018年4月16日以成交价990240元拍卖成交,但仍无法偿还所有借款。法院于2018年6月对被执行人成某、袁某开、袁某彪、阮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成某、袁某开等人所在村村委会调查财产情况,约谈被执行人了解财产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保险等部门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中,被执行人一栋房产被法院依法拍卖后,仍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而法院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启动执行程序。该案系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来源:蓝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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