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不仅是对我们自身的不负责,也是对他人人身安全的一种威胁,因此我们应该安全合法驾驶机动车。近日,蓝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被害人郑某死亡,且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蓝山县蓝大线由南向北行驶,其途经蓝山县蓝大线鸿运石材厂门前路段时将正在过马路的被害人郑某撞倒,造成被害人郑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蓝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郑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赔偿16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李某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